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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郑波:“被担保”如何摆脱连带清偿责任?
时间:2026-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张鹏(化名)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化名)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双方同步签订了一份薪资补充协议,明确公司应于当月结清欠付的劳动报酬。该协议的“担保人”处签有“王娴(化名)”的名字。


几天后,张鹏收到从王娴账户转来的部分款项,而剩余欠付报酬却迟迟未收到。多次沟通无果后,张鹏于2024年7月将该公司及担保人王娴一并诉至法院。因公司与王娴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公司偿付欠薪,王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年4月,九龙坡区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存在疑点,随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承办检察官细致核查卷宗材料与送达流程,发现法院在尝试电话、邮寄送达均失败后,最终以公告方式完成送达。检察官由此判断,王娴极有可能未实际收到诉讼材料。


为查明事实,检察官分别联系了张鹏和王娴。双方的说法各执一词:张鹏表示自己并不认识王娴,担保人签名是事先签好的,但确实收到过王娴账户转来的部分薪资;王娴则称,她与陈华早已离婚,陈华曾以存放育儿资金为由,使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但该卡一直由陈华实际使用,她对担保协议一事毫不知情。


案件的核心争议因此聚焦于补充协议上“王娴”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书写。为还原事实,九龙坡区检察院向重庆a片漫画 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委托鉴定书》,申请对担保人签名进行专业笔迹鉴定。


鉴定人员提取了王娴同时期亲笔签名样本,从书写熟练程度、书写速度、书写习惯等多维度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涉案补充协议上的担保人签名并非王娴本人书写。


2025年4月,九龙坡区检察院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1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王娴的连带清偿责任。今年4月,承办检察官对王娴进行案件回访时了解到,法院已全部解除对王娴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的效力,须以保证人真实、自愿地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如果保证人根本没有作出过任何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是被伪造、欺诈、胁迫的,那保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笔迹鉴定,确定了案涉合同中“担保人”处的签名并非王娴本人书写,王娴也从未以其他方式作出愿意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王娴对案涉担保合同关系的设立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与张鹏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不成立,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