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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涪陵: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凭什么分走一半遗产?
时间:2026-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杨某月根本不是我爸的合法养女,凭什么分走一半遗产?”


2021年5月,涪陵区检察院申诉大厅里,杨某的声音带着压抑已久的愤怒与不甘。原来,杨某系杨某航和其前妻的女儿,杨某航此外并无其他亲生子女。杨某航去世后,留下的房产、股权等遗产,却被一个素未谋面的“妹妹”分走了大半。


故事要从二十多年前说起。1997年,杨某航与熊某纯再婚。因未生育子女,2006年,夫妻俩收养了熊某纯的弟弟的女儿,取名杨某月,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将杨某月登记为婚生女。后经查证,该出生证明在材料提供上存在不规范之处。


2011年,杨某航与熊某纯协议离婚,但两人依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起扶养杨某月。直到2019年6月,杨某航因病去世。


遗产怎么分?杨某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杨某月系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判决杨某月继承50%遗产,杨某仅得40%,熊某纯分得10%。杨某不服,申请再审却被驳回。


2021年5月3日,杨某向涪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开展了详细的调查,对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均作了全面核实。


他们调取了银行流水、车辆登记、购房协议——发现熊某纯隐瞒了部分遗产;接着,检察官调出杨某月的户籍档案。一张泛黄的出生证明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上面竟然写着杨某月是杨某航和熊某纯的“婚生女”。可杨某月2006年才来到这个家,夫妻俩1997年再婚,中间十年并无生育记录。顺着这条线索追下去,证据确凿:这张出生证明是伪造的,杨某月从未办理过合法的收养手续。


“杨某月与杨某航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监督意见。2022年11月,法院再审认为,杨某月自幼由杨某航扶养长大,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遂改判杨某继承50%,杨某月继承40%,熊某纯继承10%。


“感谢检察机关,遗产终于全部执行到位了。”收到钱款后,杨某专门打来电话致谢。


一张虚假的证明,终究经不起法律的审视。民法典告诉我们:收养必须依法登记,身份不会被谎言改写,公平也不会缺席。


(以上所涉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本案收养行为发生在2006年,应适用《收养法》。该法规定收养人一般应无子女,且收养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杨某航与前妻育有一女杨某(该女一直随生母生活),故杨某航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条件,也从未办理收养登记,故杨某月与杨某航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原审认定杨某月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杨某月自幼由杨某航扶养长大,杨某航的扶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熊某纯离婚后仍对生病的杨某航扶养较多。法院再审据此判令二人适当分得遗产。


针对熊某纯故意隐瞒杨某航对持有某房屋股份以及故意转移杨某航存款的行为,企图多占杨某航遗产的行为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检察机关向法院建议对熊某纯的前述行为予以司法惩戒。针对杨某航、熊某纯向派出所提供其二人共同生育杨某月的虚假出生证明,并申请办理婚生女户籍登记的行为,涪陵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具体问题已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