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讨论案件。
一场看似平常的线下虚拟币交易,竟演变成“抢钱”闹剧。交易双方都坚称自己是“被害人”,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近日,北碚区检察院通过深入审查,揭开了一起以U币为目标的骗局真相。
2025年6月,李某通过网络中介张某与田某约定进行30万元“现金换U币”的线下交易。
交易当日,李某在一餐厅包房查验田某带来的现金后,按约定将U币转入田某账户。正当李某以为交易完成准备拿钱离开时,田某突然高喊:“我没收到U币,你这是抢钱!”同案人刘某等随即冲入包间与李某争夺现金。餐厅老板报警。
2025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虚拟币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涉案金额如何认定?这些问题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
经查阅入库案例、“两高”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检察机关认定:虚拟币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U币交易价格,应认定为涉案物品的价值。
经公安民警讯问,田某承认其交易前特意安排刘某等人在包房外等候,以自己高喊对方抢钱为信号,意图抢回现金。
案件看似事实清楚,田某亦作出意欲抢回现金的有罪供述,按抢夺罪处理似乎并无不妥,但被害人李某却坚称自己是“被骗”。这一异常情况引起承办检察官重视:“抢夺事实比较清楚,但李某为何仍坚持?该案是否还另有隐情”。
鉴于这一细节对认定田某“此罪与彼罪”有重大影响,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列出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深入查证。
经调取田某与刘某等人的聊天记录分析发现,田某等人事先共谋,以“现金换U币”为幌子寻找作案目标,并商议和对方见面交易时待对方转出U币后,以“未收到U币”为由拒付款项,进而上演“对方抢钱”戏码,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
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田某等人曾事前预谋,意图不支付交易款而获取对方U币。但案发时包房内发生了什么,李某究竟有没有实际拿到现金将直接决定案件定性。由于监控缺失,承办检察官决定逐个复核在场人员,以查清案件事实。
李某称:“我正往包里装钱,田某突然喊‘抢钱了’,刘某就冲进来了。”
中介张某则称:“是李某拿着装钱的包准备离开时,刘某冲进来按住了包。”
各方说法不一,田某等人究竟是抢是骗?案件定性陷入僵局。
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一名检察官的发言点破迷局:“这30万元现金,从一开始就是田某等人实施诈骗的‘工具’。”
随着全案证据在检察官联席会上逐份展示分析,该案事实得以清晰呈现:其实,田某等人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U币购买意图,其主观上根本未打算支付对价。30万元现金仅仅是田某等人带到案发现场展示给李某进行虚假交易的“诱饵”,且始终处于田某等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李某将U币转出后,田某随即又虚构“未收到U币”的事实,拒绝付款。无论李某当时是否拿到现金,她都不可能将钱带走。
“在刑法评价中,抢夺罪构成的前提是‘财物由被害人合法占有’。本案中,李某从未实际取得对30万元现金的占有,因此该案不存在‘抢夺被害人财物’的可能。”承办检察官据此认定:田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李某将U币转至其指定账户而骗取他人财物。这一让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抢夺罪要求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不同,本案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根本作用的是田某等人的前期的欺骗手段。李某系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完成U币转移,田某等人后续的“抢”,只是诈骗得手后的掩饰行为,并不能改变案件定性。
经充分讨论,这一观点在联席会议上获得与会检察官的一致认可。
“从‘抢’到‘骗’,一字之差,背后是对‘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方式的精准辨析。”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因表象事实而降低对案件本质的审查要求。
2026年4月2日,北碚区检察院以田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北碚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田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将扣押在案的30万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