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4年前后,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4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展期并重新签订合同,但李某始终未能还清全部本息。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因李某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张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李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支付第一笔约定金额3.3万元后因病离世。
张某申请恢复执行后,李某的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且李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该案多年未能执行到位。
2025年,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官,这笔钱是我辛辛苦苦攒下的,现在借款人不在了,真不知该怎么办才好。”张某向检察官诉说着自己的难处。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办案检察官全面核查案件细节,逐一核实财产继承情况。经查,李某与配偶1990年结婚,2015年离婚、2019年复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去世后,其配偶、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已实际继承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等遗产。
为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与法院沟通对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及时审查变更被执行人申请,重启案件执行程序。2025年11月,在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张某与李某配偶当场达成和解,当场履行完毕,拖欠十余年的债务终于全部结清。
检察官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资金融通活动,具有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满足群众日常消费、生产经营、应急周转等合理资金需求,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已成为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人死之后,债务会随之自动消失吗?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