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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杜永平: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是否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26-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卖方陈某、买方刘某与某不动产经纪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成交总价29万元;刘某于签协议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在办理房屋公证手续时再支付7万元,剩余20万元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此外,房屋交易中涉及的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契税等费用由刘某负担,双方各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3000元。


协议还约定,如果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卖方责任导致的,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因买方责任导致的,卖方有权解除协议。若因国家政策导致无法成功网签,则三方互不违约,卖方退还定金和第二期房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违约,则按违约处理。


签约后,刘某按约向陈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


此后,因该房屋无法办理公证手续,交易中止。陈某主动将2万元定金退还刘某,但刘某不接受,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遭拒后,刘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主动退还定金的行为应视为解除合同,刘某接受返还定金则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但因解除系陈某违约导致,故陈某应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最终判决陈某再支付刘某2万元。


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綦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受理后审查发现,房屋无法交易是因为陈某前夫不配合办理公证,这属于陈某自身的原因,并非国家政策所致,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不当。刘某收回了定金,并不意味着放弃了要求双倍返还的权利。据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卖方陈某是否应当向买方刘某双倍返还定金?


陈某认为,房子无法网签是因为国家政策,而且退还定金是双方协商一致,所以他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但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是,这套房子是拆迁还建房,尚未办理房产证。原来的拆迁房是陈某和她的前夫共有的,两人离婚时约定房子归陈某。要办理房屋变更公证手续,需要前夫到场签字,但他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完成更名公证。后来,陈某通过微信转了2万元给刘某,并表示“双方以后没有关系”。


从法律上看,三方签订的这份居间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所有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在收取定金后,因为自身原因(前夫不配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主动退还定金、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这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