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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梁平:一根牵引绳的代价!未系绳犬只间接伤人仍须担责
时间:2026-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的狗没咬人,你自己摔倒受伤,凭什么要我赔偿全部损失?”这是谷某英两年来一直想不通的事。


2026年5月8日,梁平区检察院作出正式决定:不支持谷某英的监督申请。这意味着,她仍须为自己未系牵引绳的行为承担10万余元的全部赔偿责任。这起历时两年多的宠物致损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事情要从2023年9月说起。谷某英带着未系牵引绳的小型比熊犬进入梁平区一家药房买药。店员龙某燕取药时,完全没有注意到脚边来了只狗。就在她习惯性后退的一瞬间,腿部碰到了犬只。突如其来的触感让龙某燕猛然受惊,身体失去平衡,面部撞上药柜。后经鉴定,龙某燕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四颗牙齿缺失,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龙某燕诉至法院。2025年6月,梁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谷某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1966.98元。谷某英因错过上诉期,申请再审被驳回。2026年3月,仍不愿执行判决的谷某英向梁平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主张其犬只体型小、性情温顺,未主动攻击,龙某燕摔倒是自身不小心所致,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承办检察官闫东东接手案件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法条明确,案件办理的焦点在于如何通过逐层剖析法律构成要件,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围绕这一条款,闫东东重点审查了两个核心问题:谷某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管理规定”?受害人龙某燕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对此,检察官很快查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系犬绳或佩戴犬牌……而根据梁平区人民政府的划定,所有城区均属于重点管理区。谷某英未系牵引绳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中的安全措施要求。


那么,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这是法律上可能影响饲养人责任承担的唯一法定事由。为查明这一关键事实,检察官调阅了全部卷宗和现场监控视频,逐帧仔细查看。画面显示,龙某燕全程没有任何挑逗、追赶或激惹犬只的行为,腿部与犬只的接触系正常后退时的无意触碰。检察官还专程前往事发药房实地走访,站在龙某燕当时的位置上模拟后退动作,结果印证了监控判断:龙某燕的反应属于正常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的自然应激行为,并非有意为之。


事实查清后,梁平区检察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既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又确保法律适用公开透明。2026年4月23日,听证会如期举行。检察官详细展示了逐帧查看的监控截图以及实地走访的对比情况,逐一回应了谷某英的质疑。听证会上,检察官明确告知谷某英:“受害人并无任何故意或过失,犬只虽无直接撕咬或攻击行为,但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由你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026年5月8日,梁平区检察院正式作出决定:法院一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支持谷某英的监督申请。


宠物犬‘不咬人’不代表‘不伤人’即使仅因受惊或触碰引发他人摔倒等间接损害,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梁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小平表示,系牵引绳不仅是道德文明要求,更是明确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