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2日,《检察日报》头版。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重庆江津:开展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促推赔偿款执行到位
满 宁 沈 悦 刘亚子

检察官联合法官向申请人送达《保护失能老年人权益提示书》。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在开展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中,推动一起涉失能老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额执行到位。
2024年7月,王大爷受张某某雇用参加自建房施工,从二楼楼顶跌落,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行动与认知能力。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仅支付5万余元急救费用,未承担后续赔偿。王大爷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后续治疗费用。2025年4月,经法院调解,张某某同意赔偿王大爷各项损失8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王大爷家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张某某名下存款5万余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张某某亦未主动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于2025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6月,江津区检察院在开展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中,发现该案涉及失能老人权益保障,遂依职权启动监督。办案检察官刘洋洋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为逃避债务,与妻子钟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共同所有的多处房产归钟某某所有。随后,钟某某将其中一间门市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抵押登记,但该门市仍由张某某实际控制并对外出租。2025年6月,张某某以出租人身份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收取租金,持续获得收益。2025年7月,王大爷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某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同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某承担诉讼费、律师费1.2万余元。
江津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执行阶段未如实申报财产,利用他人账户收取租金规避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今年6月5日,江津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程序,对张某某名下相关租金收益实施冻结,并针对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间,检法两院联合对张某某进行法治教育。张某某随后与王大爷家属达成执行和解,6月15日,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及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共84万元。
赔偿款执行到位后,江津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向王大爷家属送达保护失能老年人权益提示书,告知后续权利救济途径。办案检察官上门走访王大爷及其家属,了解其身体状况和家庭实际困难,并协调民政部门和属地村委会,为王大爷落实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等长效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