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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闻·深一度】“捕与不捕”的司法考量
时间:2026-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果说“诉与不诉”决定了涉案当事人是否成为被告人接受法庭的审判,那么,“捕与不捕”则是刑事诉讼中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重要“关口”。


审查逮捕是刑事检察的一项基本职能。前不久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下称“十六检”会议),在部署“与时俱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时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




准确把握逮捕的标准


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就是要全面落实法律赋权,依法履行好各项检察职权,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


正如最高a片漫画 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十六检”会议上所强调的,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依法决定批捕或不捕、起诉或不诉,以及纠正漏捕、漏诉,本身就是法律监督。


基于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


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需要明确的是,逮捕的法定证明标准,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不同。如果用起诉的标准苛求审查逮捕阶段的事实与证据,就难免会陷入“捕诉标准混同”等误区,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串供等风险。


反之,如果降低逮捕的标准,则易陷入“构罪即捕”等误区,不当扩大羁押措施适用范围,乃至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等法定权利。


“除了事实证据条件,逮捕的刑罚条件要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主要意味着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刘辰表示,对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实质化审查,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以上海一起涉医保诈骗案为例:王某、陈某伙同他人通过微信群拉拢多名退休老年参保人员作为下线,指使老年人多次前往医院超额配取医保统筹报销的常用药品,再以药品定价60%的价格低价回收,又在加价后通过物流销往外地牟利,以此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


该团伙长期针对认知防范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作案,涉及人员众多,截至案发共缴获涉案医保卡105张、各类药品1万余盒。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3名主犯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依法对他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那么,检察机关作出上述批准逮捕决定,是出于怎样的考量?不妨从最高检日前印发的《a片漫画 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下称《质效标准》)找找答案。


《质效标准》对“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的几种情形进行列举,明确提出“一般应当予以逮捕”,具体包括: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为对象实施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在食品、药品、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恶劣的;其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的。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认定,也就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应当移送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若在案证据本身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证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刘辰表示。


《质效标准》对逮捕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为一线办案准确把握逮捕标准提供了可操作指引,有助于夯实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之基,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不捕亦有清晰的边界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捕决定。


司法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形:有些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时如何考量?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不符合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条件。比如,当事人普某某因醉酒驾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普某某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便失去联系。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普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记者注意到,《质效标准》对上述情形同样作出明确,即“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有明确的标准,不捕亦有清晰的边界。“《质效标准》明确提出不捕情形不得混用,并首次设置了多个不捕条款对不捕情形作出细化,具体分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捕、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捕、证据不足的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捕,以及不适宜羁押不捕等类型。”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告诉记者。


准确区分并适用不捕类型,同样关乎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效。以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认为冶某某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即是不构成犯罪的不捕。


“对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或者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捕决定;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捕决定。如果不捕情形适用错误,就属于不捕案件办案质效不高的情形。”周惠永说。


批捕或不捕后的跟踪监督


无论捕还是不捕,都不是审查逮捕阶段的履职终点。“十六检”会议对此作出明确,批捕或不捕后的跟踪监督、引导取证,实质也是法律监督。


记者采访基层一线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检察机关分别作出批捕、不批捕决定的两起案件——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在办理徐某等8人贩卖毒品案时,依法批准逮捕8名犯罪嫌疑人后,不仅继续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还针对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来源、总数量折算后可能超过规定数量,存在量刑升档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调取相关毒品交易资金流、追查毒品上线等侦查补证意见,为后续准确定罪量刑夯实事实证据基础。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潘某涉嫌强奸案时发现,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够相互印证,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依法对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该案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打击报复潘某精心策划的一起诬告陷害案。涉案人员吕某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逮捕后的跟进监督,包括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未实质性开展继续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等。不捕后的跟进监督,包括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跟进监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或者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的,应跟进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刘辰表示。


做好“捕还是不捕”这道“选择题”,持续提升审查逮捕办案质效,既是落实“十六检”会议部署、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检察监督、高质效履职办案的具体实践,更是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举措。唯有仔细考量、慎重为之,方能更好以高质效履职筑牢司法公正根基。